(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荣与被告赵德君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荣,赵德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9号原告:刘凤荣,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被告:赵德君,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君字村。原告刘凤荣与被告赵德君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荣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于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