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与冯全龙,刘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冯全龙,刘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5411号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勤俭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6623-3。法定代表人田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博来,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歆怡,重庆景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全龙,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刘利,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全龙、刘利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450元,现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重庆和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