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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富东电气有限公司与福安市贝尔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富东电气有限公司,福安市贝尔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83号原告福安市富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雁塔中心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神朋,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欣,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安市贝尔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坂中工业区兴达路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富东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贝尔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安市富东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胜代理审判员  李玉人民陪审员  吴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