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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通亮与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亮,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张通亮。被告: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德臣,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通亮诉被告淄博圣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通亮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元,由原告张通亮负担。审判员  满建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