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陆裕成与汤义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裕成,汤义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250号原告陆裕成。委托代理人XX,宿迁市宿豫区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万朋,宿迁市宿豫区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裕成诉被告汤义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裕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裕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裕成承担。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倩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