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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刑初字第002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祥,绰号“祥娃儿”,男,生于1975年9月28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2006年8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周祥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周祥从他人处获得一包麻古,带回其借住的家中,藏于其居住的卧室窗户的木板上。2015年7月14日,周某某在打扫该房间时发现被告人周祥藏匿的麻古,便上交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云阳县公安局称量,该包麻古净重70.1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该包麻古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祥的供述;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测报告;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麻古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周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祥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进行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二、被告人周祥非法持有并被云阳县公安局收缴的麻古70.16克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国清审 判 员  胡代安人民陪审员  王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