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滨海环境保护局与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滨海环境保护局,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非诉行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滨海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滨海县城向阳大道东首。法定代表人韩立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孝祥,滨海县环境监察局中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劲松,滨海县环境监察局监察员。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人民南路西侧新时代乐园**号楼*******室。申请执行人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东坎镇春荭重庆朝天门火锅店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由阜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部分执行款。由于在短期内无法结案,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39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虹霞审判员 于正亚审判员 顾正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