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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叶青兰与连崇英、何世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青兰,连崇英,何世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叶青兰,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连崇英,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何世仁,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青兰与被执行人连崇英、何世仁民间借贷纠纷(2015)武民初字第907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