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晏响,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谢邹兵,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谢邹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晏响法律文书款29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申请执行费3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邹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晏响申请执行谢邹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