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调确字第1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蒲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6303号申请人蒲x,女性,年龄72。申请人刘x1,男性,年龄51。申请人刘x2,女性,年龄1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x、刘x1、刘x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蒲x、刘x1、刘x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蒲x、刘x1、刘x2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蒲x、刘x1、刘x2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