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6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蒲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6303号申请人蒲x,女性,年龄72。申请人刘x1,男性,年龄51。申请人刘x2,女性,年龄18。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x、刘x1、刘x2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蒲x、刘x1、刘x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蒲x、刘x1、刘x2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蒲x、刘x1、刘x2撤诉。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