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中英与徐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英,徐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46号原告:马中英,女,回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被告:徐刚,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马中英诉被告徐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起诉后,至今不能提供被告徐刚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徐刚的详细住址、个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