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娟诉被告秦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秦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202号原告张娟,女,48岁。被告秦继伟,男,34岁。原告张娟诉被告秦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4日原告将50000元借给被告秦继伟,被告承诺还款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到期不还将承担20%的违约金,折合人民币60000元整,该借款由被告朋友钱飞担保。此借款已经超过还款期限21个月,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愿意偿还,现要求被告秦继伟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4日被告秦继伟给原告张娟出具借据一张,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借据,借款人秦继伟,今借到张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3年7月14日至2013年9月14日,用于建房,如到借款期限日不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借款人自愿向债权人缴纳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违约金,逾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若还不能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借款人:秦继伟,担保人:钱乙,2013年7月14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秦继伟应当归还原告张娟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娟借款50000元;被告秦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娟违约金1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