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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民,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牛春民,又名牛民,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春梅,又名王燕,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牛春民申请执行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梅按照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