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春民,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牛春民,又名牛民,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春梅,又名王燕,女,汉族,1978年8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牛春民申请执行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春梅按照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