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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刁占权与李小军、刘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占权,李小军,刘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856号原告刁占权,男。被告李小军,男。被告刘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刁占权与被告李小军、刘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占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占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刁占权承担。审判员  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