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华柱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刑初字第260号自诉人纪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诉讼代理人王利云,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1月4日出生。辩护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冠霖,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纪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纪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以已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纪某某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纪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艺伟人民 陪 审员 陈廷英人民 陪 审员 尤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琚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