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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黄金耀、曾泮英与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查封工商营业执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耀,曾泮英,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784-1号申请人:黄金耀,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高村镇。申请人:曾泮英,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高村镇。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湖斌。申请执行人黄金耀、曾泮英与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云区劳人仲案终字(2014)第1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及转移财产,依法应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云浮市凯旋门娱乐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公司所有工商登记事项,包括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变动的公司章程备案和抵押备案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