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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X组。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