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项亮、朱红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项亮,朱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被执行人项亮。被执行人朱红娟。本院(2013)杭滨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20470.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7605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滨执民字第1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军审 判 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虞浙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