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56号申请人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龙兴北路。法定代表人范蔼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秋红,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志,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申请人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冠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520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伟冠公司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关于“底薪”的举证责任应由董志承担,董志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底薪为3500元,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二、伟冠公司已足额支付董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需再支付差额部分。三、董志系口头主动申请离职。董志于2015年6月15日上午下班后,主动口头提出离职,未经伟冠公司批准,于当天下午未到公司上班。董志在仲裁申请书中也陈述要求工伤就业补偿金,而工伤就业补偿金领取的前提就是解除劳动关系,足以证明是董志是申请离职,伟冠公司才向其支付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董志辩称,伟冠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故工资发放情况应由用人单位举证,本案中,伟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工资结构及底薪,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仲裁委采信董志关于底薪的主张并无不当。伟冠公司未按照董志受伤前的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以补足。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仲裁裁决视为伟冠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伟冠公司应向董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综上,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故伟冠公司的上述申诉请求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可以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伟冠公司的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伟冠毛皮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