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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石荣亮与许峰、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荣亮,许峰,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石荣亮,居民。被执行人许峰,居民。被执行人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城工业园富民路北侧。被执行人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城工业园富民路北侧。申请执行人石荣亮与被执行人许峰、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1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峰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石荣亮借款本金91万元及利息(以91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许峰、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在土地房产部门已经查封被执行人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邳州市炮车工业园区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邳公房-0900**)及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邳国用(2009)05**号】,查封被执行人许峰所有的在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执字508号执行案件中对邳州市鑫盛石材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万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联系不上申请人无法对所其查封的房产、土地及债权进行处理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