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雅光捷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雅光捷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雅光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惠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小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联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雅光捷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余127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潮声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全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