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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军事与郭朝龙、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军事,郭朝龙,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马军事,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马棚社区马棚自然村100号。身份证号37122319710201171X。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迎迎,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朝龙,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鲁庄行政村郭小寨自然村062号。身份证号342124197909022411。被申请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涡亳路南马光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军事与被申请人郭朝龙、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军事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朝龙驾驶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612**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涡阳县龙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S612**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郑斌提供担保的财产:对郑斌所有的皖SZB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远审 判 员  王淑芹人民陪审员  潘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