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商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霞与被告贲建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霞,贲建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2519号原告万霞,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贲建升,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万霞与被告贲建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霞撤回对被告贲建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