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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商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万霞与被告贲建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霞,贲建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商初字第2519号原告万霞,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贲建升,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万霞与被告贲建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霞撤回对被告贲建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万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