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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行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顾永彬与被执行人厦门吉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永彬,厦门吉利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行字第892-1号申请执行人顾永彬。被执行人厦门吉利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红。申请执行人顾永彬与被执行人厦门吉利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4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4)4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唐雪阳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逸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