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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善芹与李双才、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善芹,李双才,刘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胡善芹。被执行人:李双才,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海龙,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善芹与被执行人李双才、刘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才、刘海龙欠申请执行人胡善芹6207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的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莲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兆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