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塑钢厂与安徽省地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塑钢厂,安徽省地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塑钢厂。负责人:付强。委托代理人:杨大华。被告:安徽省地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振钢。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塑钢厂与被告安徽省地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公告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