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蒲忠进与威海天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忠进,威海天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于群锡,邱益光,李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蒲忠进,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3196304292833,住威海市环翠区顺河街195-2号402室。被执行人威海天锡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群锡,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5405150016,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邱益光,男,汉族,1964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2196408048433,住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小泽头村189号。被执行人李咏玲,女,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0197003271521,住威海市环翠区海港路27号2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咏玲已于2015年9月24日履行本案义务1023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82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