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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江苏绿中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孙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芹,江苏绿中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芹。委托代理人朱晓旭,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宁,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绿中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善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裕松,江苏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芹与被上诉人江苏绿中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芹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孙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