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刑初字第006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无业。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5)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荣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1日至8月15日间,被告人周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小纪镇境内盗窃作案6起,窃得人民币50元,电动车4辆、手机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690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21日夜,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溪路月亮网吧楼下窃得符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750元。2、2015年3月27日夜,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农电小区6号楼楼梯口窃得范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260元。3、2015年3月29日夜,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东路小丽网吧门前窃得顾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05元。4、2015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宜武路江苏诺得中亿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门前窃得高某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090元。5、2015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宜武路“荣事达电动车专卖店”窃得钱某蓝色OPP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00元。6、2015年8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到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宗村村星地超市门前窃得王某钱包1只,包内有两张身份证、两张农村商业银行存单和人民币50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人邓某甲、邓某乙、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范某、符某、顾某、高某、钱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江苏省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认罪提请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适用缓刑,并予以相应的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帅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举报投诉方式:本案承办法官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