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白某,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军炜,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告知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用,逾期按撤诉处理。到期后原告代理人称原告白某不愿缴纳公告费,经承办人多次联系均表示不愿缴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