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1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奥京安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京安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652号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7号3幢二层、三层。法定代表人涂燕平,总经理。原告北京奥京安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南湖西园101号楼108室。法定代表人付淑雅,经理。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京安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零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利达恒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