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唐燕与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燕,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887号原告:唐燕,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87447-8)。住所地重庆市龙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用芬。本院在审理唐燕诉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燕撤回对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燕负担。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圣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