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与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890-1号原告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正辉,该村村主任。被告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黄材镇新桥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湖南博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正良人民陪审员 贺立斌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