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郁晖与上海市崇明县南港汽车装潢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晖,上海市崇明县南港汽车装潢服务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153号原告郁晖。委托代理人陆慧娟。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南港汽车装潢服务部。经营者周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晖诉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南港汽车装潢服务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南港汽车装潢服务部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