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福、王崇寿与马亮、马兴保、马宏、马兴、曹军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王崇寿,马亮,马兴保,马兴,马宏,曹军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吴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王崇寿,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何玉琳,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亮,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马兴保,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兴,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马宏,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曹军廷,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福、王崇寿诉被告马亮、马兴保、马兴、马宏、曹军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王崇寿撤回起诉。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福、王崇寿负担。案件受理费9247元,减半收取4624元,由原告吴福、王崇寿负担。本院给原告吴福、王崇寿退还4623元。审 判 长 李玉霞审 判 员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睿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