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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彬彬与汪俊、秦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彬,汪俊,秦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陈彬彬。被告汪俊。被告秦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彬与被告汪俊、秦燕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彬撤回对被告汪俊、秦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彬彬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