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彬彬与汪俊、秦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彬彬,汪俊,秦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陈彬彬。被告汪俊。被告秦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彬与被告汪俊、秦燕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彬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彬彬撤回对被告汪俊、秦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彬彬负担。审判员 裴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