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刑初字第1278号公诉机关浙���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曾用名章红鹰。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余检未检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刘香玲出庭,指控:2014年1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地下停车库,窃得该公司存放在仓库内的威龙有机干红葡萄酒6箱、洋河天之蓝白酒1箱,赃物价值人民币4860元。之后,被告人章某退还赃物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具有如实供述;退赃并获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