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亚红、谭霞与襄阳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属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亚,谭霞,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245-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亚,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谭霞,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大庆西路。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负责人龚双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2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吴红亚、谭霞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直属三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振非审判员  梅以全审判员  吴昌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