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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979号原告于某,农村居民。被告石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石成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