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超成与胡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成,胡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40-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成,男。被执行人胡文贵,男。刘超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2015年8月20日以(2014)高坪执字第5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胡文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X号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X号X幢X层(产权证号XXXX**)两套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胡文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X号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