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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超成与胡文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成,胡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40-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成,男。被执行人胡文贵,男。刘超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坪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2015年8月20日以(2014)高坪执字第5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胡文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X号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X号X幢X层(产权证号XXXX**)两套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胡文贵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X号X单元X层X号(产权证号XXXX**)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