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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超飞与被告杨加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徐某,郯城县杨集镇饮马庄村,居民。被告杨某,郯城县重坊镇宋园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