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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钟昌炎与钟阳、钟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阳,钟伟,钟昌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阳,男,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851。上诉人(原审被告):钟伟,男,汉族,户籍地:,身份证号码:×××3812。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令杰,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涛,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昌炎,男,畲族,户籍地:福建省上坑县,身份证号码:×××1635。上诉人钟阳、钟伟因与被上诉人钟昌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钟昌炎诉钟伟、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钟阳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是钟阳与钟昌炎一起投资购买了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金海大厦,纠纷起因为该不动产的份额股权纠纷,由此可见,因不动产发生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钟昌炎起诉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钟昌炎提交钟伟、钟阳身份证显示,户籍地均为珠海香洲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钟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钟阳、钟伟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该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按照原审原告的诉请,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