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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47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邳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刘某与李某之非婚生子李星瀚由刘某抚养,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抚养费40500元(自2007年2月至2014年8月);自2014年9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李星瀚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元,由刘某、李某各负担12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4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