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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诉李庆升、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288号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庆玉,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国彬,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升,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被告: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黑山县。法定代表人:韩放,法定代表人。被告: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伟,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诉被告李庆升、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庆升、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庆升、辽宁锦辉商贸有限公司、鞍山宏昇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负担。(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3170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铁西分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13170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082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0770元,故总计应退还100795元)。审 判 员 李 洋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