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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等与夏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经营者刘云珍。原告唐辉晶。被告夏明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与被告夏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8元,撤诉减半收取即收484元,由原告阳朔县金星建材店、唐辉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颜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