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秦忠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忠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43号罪犯秦忠兵,男,生于1983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以(2004)成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忠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500元(未支付)。被告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8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4月19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秦忠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忠兵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忠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忠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