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5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虎留与李振斌、范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虎留,李振斌,范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735号原告王虎留,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振斌,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范艳玲,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虎留与被告李振斌、范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实,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实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虎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