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执字第0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潘其加、王玉花等与郭锦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其加,王玉花,吴玉霞,潘伟杰,潘芷萱,郭锦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53-1号申请执行人潘其加,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玉花,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玉霞,居民。申请执行人潘伟杰,居民。申请执行人潘芷萱,居民。被执行人郭锦亚,居民。申请执行人潘其加、王玉花、吴玉霞、潘伟杰、潘芷萱与被执行人郭锦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字第020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