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甘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紫园商务大厦1405-1407。负责人:胡圣举,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荣辉。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海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51451.35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和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5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韵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