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8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曹爱武,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清水河公园蜀街42号法定代表人陈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破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管理人交付其保管的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支票、支付密码器和网盾。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四川省众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管的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支票、支付密码器和网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自: